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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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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被告李某某,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1953年3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生光,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被告李某某,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1953年3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生光,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