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被告汤某某,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诉称,2004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2日生一女儿,取名李某甲。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

被告汤某某,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诉称,2004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2日生一女儿,取名李某甲。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问。原、被告自2013年10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汤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武娜娜

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