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霍跟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延风诉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延风向本院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准许原告的诉讼费缓交至结案前。本院在本案审结前告知原告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再次提出案件受理费用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