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03号 原告殷保生,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董延波,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韩波,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 原告殷保生诉被告董延波、韩波、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三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以做生意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董延波,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董延波。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董延波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董延波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董延波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殷保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