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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70号 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立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青、张建设,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春,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70号

原告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立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青、张建设,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春,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