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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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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义与范海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小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李福义,男,1947年4月30日出生。 被告范海棠,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义诉被告范海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范海棠送达应诉书之前,原告李福义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2015)孟民小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李福义,男,1947年4月30日出生。

被告范海棠,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义诉被告范海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范海棠送达应诉书之前,原告李福义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福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福义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