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18号 原告李继业,又名李贻华,男,1985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虎臣,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延武,又名杜武,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李继业诉被告杜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继业承担。 审 判 长 郑立树 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 人民陪审员 王世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