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长青与河南泰利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劳初字第00009号 原告李长青,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台定刚,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泰利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顶山,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2015)孟民劳初字第00009号

原告长青,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台定刚,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顶山,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青与被告河南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鹏博、台定刚、被告泰利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顶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长青诉称,2012年2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从事电工工作,2013年4月21日该在为被告整修线路工作时,从墙上掉下摔伤,被公司总经理及时送至孟州市骨科医院医治,诊断为右足第1-3趾骨骨折,门诊石膏外固定术后到家休息,至2013年8月(共109天),被告共给付原告3114元,其余费用协商未果。故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5年1月20日以“原告未能提交工伤认定结论”为由驳回原告仲裁申请。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9307.45元;2、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赔偿金20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定残后主张;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2013年4月21日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系工伤,但在2015年1月20日才向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申请已超出1年申请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告泰利杰公司不认可原告受伤系工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可另行按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长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武娜娜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