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61号 原告牛某某,男,1987年3月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郑立树 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 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