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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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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61号 原告牛某某,男,1987年3月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

(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61号

原告牛某某,男,1987年3月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郑立树

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

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