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红伟,男,1967年1月2日出生。 原告王水平诉被告赵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水平诉称,2013年被告欠原告冬瓜款21475.4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冬瓜款21475.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赵红伟,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赵红伟。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赵红伟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赵红伟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赵红伟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水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