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04号 原告王某,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小穗,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