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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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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月玲与孟州市会昌办西街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委托代理人曹德立,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孟州市会昌办西街村第一村民小组。 原告曹月玲诉被告孟州市会昌办西街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州市会昌西街第一村民小组

原告曹月玲诉被告州市会昌西街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月玲及委托代理人钱兴华、曹德立,被告孟州市会昌办西街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董文治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月玲诉称,原告婚后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一直享受该组内的一切待遇。2014年8月10日该组的13亩土地被中原内燃机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征用,被告将土地补偿款按每人15000元进行分配,但以原告为出嫁女为由拒绝给付应得的数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5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以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基本前提。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为出嫁女,对其是否具备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异议,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月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姚红霞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