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212号 原告何连红,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郭陆伟,男,1990年4月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何连红告诉被告郭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连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连红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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