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70号 原告乔睿,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潘永华,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恩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锡生、原兵兵,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乔睿诉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睿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睿撤回对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乔睿承担。 审判长 李来保 审判员 王娟娟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