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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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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睿与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70号 原告乔睿,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潘永华,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锡生、原兵兵,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

(2015)孟二初字第00270号

原告乔睿,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潘永华,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锡生、原兵兵,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乔睿诉被告河南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睿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睿撤回对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乔睿承担。

审判长  李来保

审判员  王娟娟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