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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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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2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26号

原告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