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12号 原告赵月琴,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 原告薛利民,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 原告薛淑敏,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莹,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鹏,男,1979年8月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赵月琴、薛利民、薛淑敏诉被告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月琴、薛利民、薛淑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月琴、薛利民、薛淑敏撤回对被告李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月琴、薛利民、薛淑敏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