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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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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与朱联周、刘丽子、曾金星、曾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12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顾国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锐,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朱联周,男,1971年7月2日出生。 被告刘丽子,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曾金星,男,1972年9月2日出

(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12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顾国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锐,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朱联周,男,1971年7月2日出生。

被告丽子,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曾金星,男,1972年9月2日出生。

被告曾金峰,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市支行诉被告朱联周、丽子、曾金星、曾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为4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李来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