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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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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兴与孟州市麦特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49号 原告刘天兴,男,1953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霍跟明,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孟州市麦特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天兴诉被告孟州市麦特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49号

原告刘天兴,男,1953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霍跟明,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州市麦特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天兴诉被告孟州市麦特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天兴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天兴撤回起诉。

案件数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为54元,由原告刘天兴承担。

审判长  谢礼涛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