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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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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启田与王丽娜、王凯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小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卢启田,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王丽娜,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 被告王凯旋,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启田诉被告王丽娜、王凯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开庭前原告卢启田未提供被告王丽娜、王凯

(2015)孟小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卢启田,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丽娜,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

被告王凯旋,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启田诉被告丽娜、王凯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开庭前原告卢启田未提供被告王丽娜、王凯旋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启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启田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