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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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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与孟州市谷旦镇米庄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被告孟州市谷旦镇米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党修礼,系该村村长。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刘立诉被告孟州市谷旦镇米庄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

被告州市谷旦镇米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党修礼,系该村村长。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刘立诉被告州市谷旦镇米庄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同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