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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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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玉芳与郝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62号 原告卫玉芳,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立明,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大军,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卫玉芳诉被告郝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原告未预交诉讼费,

(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62号

原告卫玉芳,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立明,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大军,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卫玉芳诉被告郝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7日内仍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玉芳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