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73号 诉讼代表人张德合。 委托代理人霍跟明。 被告张福德。 关于原告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冯园村五组诉被告张福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冯园村五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谢小江 审 判 员 姚红霞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