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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乔偃军、璩艳芳、孟州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呢公司、杜定根、刘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81号 原告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长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战红、刘红双,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偃军,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璩艳芳,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孟州市粮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81号

原告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长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战红、刘红双,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偃军,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艳芳,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州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定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杜定根,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刘红卫,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原告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偃军、艳芳、孟州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呢公司、杜定根、刘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00元减半为17400元,由原告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来保

审 判 员  王娟娟

人民陪审员  刘贞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亚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