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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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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立与杨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60号 原告和国立,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杨慧玲,女,住孟州市大定办韩东村。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和国立诉被告杨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60号

原告和国立,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杨慧玲,女,住孟州市大定办韩东村。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和国立诉被告杨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国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和国立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