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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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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393号 原告秦某。 被告安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唤,在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393号

原告秦某

被告安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唤,在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海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