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连明、粟玉荣与河南辉县三合颐养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672号 原告李连明。 原告粟玉荣。 被告河南辉县三合颐养苑。 法定代表人赵法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明、粟玉荣诉被告河南辉县三合颐养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因证据发生变化

河南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672号

原告李连明。

原告粟玉荣

被告河南辉县三合颐养苑。

法定代表人赵法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明、粟玉荣诉被告河南辉县三合颐养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因证据发生变化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辉县三合颐养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连明、粟玉荣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连明、粟玉荣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