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672号 原告李连明。 原告粟玉荣。 法定代表人赵法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明、粟玉荣诉被告河南辉县三合颐养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因证据发生变化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辉县三合颐养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连明、粟玉荣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连明、粟玉荣承担。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