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079号 法定代表人冯安有,队长。 委托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诉被告李光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因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光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承担。 审判员 骆幸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