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31号
委托代理人梁泽有,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侯振东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申文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