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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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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勤与张培银、张智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辉民初字第3296号 原告李保勤,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张培银,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张智程,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勤与被告张培银、张智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与

(2015)辉民初字第3296号

原告李保勤,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张培银,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张智程,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勤与被告张培银、张智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风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