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297号 原告焦某。 被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辉县市西环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9月5日申请撤回对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焦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