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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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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汽车二队与张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078号 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 法定代表人冯安有。 委托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华。 案由:服务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诉被告张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078号

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

法定代表人冯安有。

委托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华。

案由:服务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诉被告张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被告张爱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撤回对被告新张爱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文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