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078号 法定代表人冯安有。 委托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华。 案由:服务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诉被告张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被告张爱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撤回对被告新张爱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文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