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400号 原告许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钟珍,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天社,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丁昌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瑞敏,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余沆,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璐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 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