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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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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成华与李勇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辉民初字第3456号 原告董成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成顺,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命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勇枝,小名叫小枝,农民。 委托代理人茹祥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辉民初字第3456号

原告董成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成顺,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命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勇枝,小名叫小枝,农民。

委托代理人茹祥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华诉被告李秀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成华已死亡,没有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故应予终结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范运霞

代理审判员  赵 恒

人民陪审员  郭栋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宪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