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辉民初字第3456号 原告董成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成顺,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命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勇枝,小名叫小枝,农民。 委托代理人茹祥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华诉被告李秀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成华已死亡,没有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故应予终结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范运霞 代理审判员 赵 恒 人民陪审员 郭栋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宪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