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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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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俐君与辉县市暴风雨房屋中介服务部、鲍海峰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辉民初字第2549号 原告艾俐君,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来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暴风雨房屋中介服务部。 经营者鲍攀峰,男,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 被告鲍海峰

(2015)辉民初字第2549号

原告艾俐君,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来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暴风雨房屋中介服务部

经营者鲍攀峰,男,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

被告鲍海峰,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俐君诉被告辉县市暴风雨房屋中介服务部、鲍海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俐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俐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艾俐君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