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766号 原告刘正喜(又名刘增喜),男,1961年1月23日生。 法定代表人闫礼全,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喜与被告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正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