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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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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梅与田志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辉民初字第3324号 原告刘兴梅,女,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 被告田志刚,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梅与被告田志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梅以考虑到家庭关系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2015)辉民初字第3324号

原告刘兴梅,女,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

被告志刚,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梅与被告志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梅以考虑到家庭关系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兴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兴梅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