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爱秋与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小字第13号 原告曹爱秋,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洪军,男,汉族 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常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爱秋诉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小字第13号

原告曹爱秋,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洪军,男,汉族

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常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爱秋诉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爱秋撤回申请。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曹爱秋承担。

审判员 :范梅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