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小字第13号
原告曹爱秋,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洪军,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郝常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爱秋诉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爱秋撤回申请。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曹爱秋承担。
审判员 :范梅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