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秦艳军与被告赵孟彬系劳动报酬纠纷,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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