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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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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青与被告赵孟彬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48号 原告秦青,男,汉族 被告赵孟彬,男,汉族 原告秦青诉被告赵孟彬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孟彬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48号

原告秦青,男,汉族

被告赵孟彬,男,汉族

原告秦青被告赵孟彬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孟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青诉称:2014年6月份,由被告承包原阳东辉世纪宾馆工程,为此组织原告给被告干其工程内外粉刷,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0000元,经原告无数次找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给,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孟彬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秦青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提交赵孟彬于2015年6月15日亲笔书写并签字的欠条一份。证明赵孟彬欠秦青东辉世纪宾馆工资二万元整的事实。

被告赵孟彬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2014年6月份,被告赵孟彬承包原阳东辉世纪宾馆工程,组织原告秦青从事工程内外粉刷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0000元,2015年6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写明:“赵孟彬欠秦青东辉世纪宾馆工资贰万元整”。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秦青与被告赵孟彬系劳动报酬纠纷,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赵孟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青工资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6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孟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 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