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66号
原告王志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芳,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江诉被告俞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志江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志江承担。
审判员 :李新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