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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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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志江与被告俞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66号 原告王志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芳,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江诉被告俞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66号

原告王志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芳,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江诉被告俞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志江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志江承担。

审判员 :李新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