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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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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丽燕与被告李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72号 原告刘丽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男,汉族 被告李燕军,男,汉族 原告刘丽燕诉被告李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2015年9月9日,本院向原告刘丽燕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72号

原告刘丽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男,汉族

被告李燕军,男,汉族

原告刘丽燕诉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2015年9月9日,本院向原告刘丽燕下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称无法找到被告,准备向法院申请撤诉。2015年9月14日,原告刘丽燕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燕撤回起诉。

审判员  范正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