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71号
原告刘建忠,男,汉族
原告刘建忠诉被告李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2015年9月9日,本院向原告刘建忠下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称无法找到被告,准备向法院申请撤诉。2015年9月14日,原告刘建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忠撤回起诉。
代审判员 索广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