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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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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丹凤与被告郭子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73号 原告王丹凤,女,汉族 被告郭子铭,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凤诉被告郭子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73号

原告丹凤,女,汉族

被告郭子铭,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凤被告郭子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丹凤撤回申请。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胡文兵

审判员 :范梅红

审判员 : 邹 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