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73号
被告郭子铭,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凤诉被告郭子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丹凤撤回申请。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胡文兵
审判员 :范梅红
审判员 : 邹 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