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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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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禄中与被告董文前、杨保莲、尚世军、李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江禄中,男,汉族, 被告董文前,男,汉族, 被告杨保莲,女,汉族, 被告尚世军,男,汉族, 被告李克华,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禄中诉被告董文前、杨保莲、尚世军、李克华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江禄中,男,汉族,

被告董文前,男,汉族,

被告杨保莲,女,汉族,

被告尚世军,男,汉族,

被告李克华,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禄中诉被告董文前、杨保莲、尚世军、李克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禄中撤回起诉。

诉讼费575元由原告江禄中承担。

审判长 :李天使

审判员 :范梅红

审判员 : 邹 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