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江禄中,男,汉族,
被告杨保莲,女,汉族,
被告尚世军,男,汉族,
被告李克华,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禄中诉被告董文前、杨保莲、尚世军、李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禄中撤回起诉。
诉讼费575元由原告江禄中承担。
审判长 :李天使
审判员 :范梅红
审判员 : 邹 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