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38号
原告张守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东方,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荣学,男,汉族
被告张晓兰,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清诉被告何荣学、张晓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守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守清承担。
审 判 长 :李天使
审 判 员 :范梅红
助理审判员 :索广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 计 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