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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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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守清与被告何荣学、张晓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38号 原告张守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东方,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荣学,男,汉族 被告张晓兰,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清诉被告何荣学、张晓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38号

原告张守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东方,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荣学,男,汉族

被告张晓兰,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清诉被告何荣学、张晓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守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守清承担。

审 判 长 :李天使

审 判 员 :范梅红

助理审判员 :索广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 计 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