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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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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华与被告张昊、张志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卫滨民一初字第879号 原告张华,男,汉族 被告张昊,男,汉族 被告张志方,女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张昊、张志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卫滨民一初字第879号

原告张华,男,汉族

被告张昊,男,汉族

被告张志方,女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张昊、张志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华承担。

审判员 :范正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