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13号
法定代表人蔡爱丽
委托代理人禄野,卫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小平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蔡爱丽化妆品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同意双方劳动纠纷结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小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蒋东义
审 判 员 :范正阳
人民陪审员 :闫衡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