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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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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金方与被告新乡市第一印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97号 原告杨金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礼,男,汉族系原告杨金方之子 被告新乡市第一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岭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金方诉被告新乡市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97号

原告杨金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礼,男,汉族系原告杨金方之子

被告新乡市第一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岭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金方诉被告新乡市第一印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金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杨金方承担

审判员 :李天使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