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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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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占江与张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尚占江,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三东,男。 原告尚占江诉被告张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三东分别于2013年4月1日、2014年1月28日从原告处借款共计8.5万元,

(2015)叶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尚占江,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三东,男。

原告尚占江诉被告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三东分别于2013年4月1日、2014年1月28日从原告处借款共计8.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5万元及利息4.785万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共计13.28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但本案经叶县公安局仙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辖区内“查无张三东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尚占江的起诉。

原告原预交案件受理费2957元,退回原告尚占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上诉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撤回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