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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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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屈某某,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瑞霞,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某,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8月25

(2015)叶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屈某某,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瑞霞,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某,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恩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